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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婦聯盟隱私權聲明
有限責任台灣主婦聯盟生活消費合作社(以下稱本社)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(以下稱個資法)第八條第一項規定,向台端告知下列事項,請台端詳閱:
一、蒐集之目的:法人或團體對股東、會員(含股東、會員指派之代表)、董事、監察人、理事、監事或其他成員名冊之內部管理;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 利用(0六三);消費者、客戶管理與服務(0九0);消費者保護(0九一);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(一八一)。
二、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:姓名、身份證統一編號、聯絡方式等,詳如台端填寫之內容。
三、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、對象、地區及方式:
(一)期間:因執行社業務所必須及依法令規定應為保存之期間。
(二)對象:本社社員及一般民眾。
(三)地區:上述對象所在之地區。
(四)方式: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。
四、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規定,台端就本社保有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:
(一)除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,台端得向本社查詢或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,惟本社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四條規定,得酌收必要費用。
(二)台端得向本社請求補充或更正個人資料,惟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,台端應釋明原因及事實。
(三)本社如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蒐集、處理或利用台端之個人資料,台端得向本社請求停止蒐集、處理或利用。
(四)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,台端得向本社請求刪除、停止處理或利用台端之個人資料,但因本社執行社、業務所必須或經台端書面同意者,不在此限。
五、台端如欲行使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規定之各項權利及其行使方式,可來電本社,由本社專員為台端說明。
六、台端可自由選擇是否提供個人資料,惟台端所提供之資料錯誤、不實、過時、不完整或具誤導性,本社可能無法進行必要之社、業務作業,而台端將因此損失相關權益。台端瞭解 此一同意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規之要求,具有書面同意本社蒐集、處理及利用台端的個人資料之效果。